商标使用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商标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是商品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一些具体表现形式:
商品商标使用证据:
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例如直接贴附、刻印、烙印、编织等方式。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资料。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在收到商标局的撤三通知时,就可以将上述使用证据提交给商标局,避免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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