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且必须拥有市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将内设研发部门注册成独立法人单位,为本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达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达3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事业类、民办非企业类、软件类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三年总收入的10%(含)以上,非软件类企业8%(含)以上,农业类企业6%(含)以上;或者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30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2人),且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6.列入《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十四五”期间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划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优先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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