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介绍:
《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服务流程:
所需资料: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商标转让协议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转让协议复印件;
(3)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委托代理的提交转让与受让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5)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