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00353307

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

 二维码 317
发表时间:2023-12-28 17:19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如需代办商标注册可在下方链接留电,我们亚太知识产权机构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相关服务:商标注册



联系邮箱:yatai@fjsb.cn
联系电话:0595-22118712 / 0595-28001179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昌盛路2号亚太创新服务园\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山海大厦8层803
扫码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
了解最新资讯
Copyright © 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亚太知识产权机构(代办机构)
业务导航